10岁男孩被狗咬后索赔11万元 狗主人否认且拒绝赔偿
10岁小孩在自家住宅小区里行走,疑被同一小区业主饲养的狗追咬致伤,治疗前后花了一个月时间。日前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小宇诉被告小林(化名)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,狗主人小林在庭上认为无法证明自家的狗咬伤人,拒绝给予小宇高达11万元的索赔。给妈妈送饭途中遭袭 据小宇起诉称,1月20日傍晚6时半,他去给妈妈送饭时,在小区内被小林饲养的狗追咬,并导致右手摔成骨折,先后在东莞市东城人民医院和东莞市中医院治疗,共花去医疗费26510.87元。原告父亲为照顾小宇也误工了一个月。 在案件庭审期间,小宇说,自己被咬后,他随即向值班的保安求助,保安了解了小狗的特征后,初步确定小狗的主人为被告小林,随后小宇的爸爸带着小宇去找小林理论。小宇的爸爸要求小林带小宇去医院治疗遭到拒绝,之后,双方发生争执并动了手。出于道义愿支付一定费用 原告认为,小林作为花狗的主人,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,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将其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医疗费、后期手术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金等共计111944.29元。 “小孩被狗咬了,甚至摔伤手也不哭救,不符合常理,并且案发时间是下午6点半左右,这时小区人流量较大,却没有任何一人指认或看到被告的小狗有追咬原告的情况。”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,被告小林在庭审期间否认自家的小狗会咬人,认为原告举证不足,无法证明原告受伤是被被告饲养的小狗咬伤所致,但小林同时表示,自己出于道义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。 针对诉辩双方的意见,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着重对原告是否被被告饲养的花狗咬伤,以及双方对受伤事故发生的过错等问题进行了调查,原、被告双方也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。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。